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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钟朝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4民初5811号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钟朝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钟朝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4民初5811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6TAISENGLINK,#08-00CHARLES&KEITHGROUPHEADQUATERSSINGAPORE534101。

法定代表人:王富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朝明,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朝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钟朝明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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