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19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瑞玉,女,194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淘宝网店铺经营者,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佣、杜朝艳,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蔡瑞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庭审中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陈钟颖 人民陪审员 涂 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