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191民初109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芳芳,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志强,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红谷滩新区罗智华装修建材店,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里梵顿公馆15号商住楼103号商铺(第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C。
经营者:罗智华,男,汉族,1987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福达刀片公司)与被告红谷滩新区罗智华装修建材店(以下简称红谷滩罗智华建材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波福达刀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芳芳、甘志强与被告红谷滩罗智华建材店经营者罗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福达刀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红谷滩罗智华建材店立即停止侵犯其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红谷滩罗智华建材店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3.红谷滩罗智华建材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宁波福达刀片公司系国内最大的美工刀片生产企业,其取得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经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宁波福达刀片公司发现红谷滩罗智华建材店未经其许可,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刀片。
红谷滩罗智华建材店的侵权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认为是宁波福达刀片公司产品而购买,侵害公司品牌形象和美誉度,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宁波福达刀片公司为此诉至法院。
红谷滩罗智华建材店答辩称,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刀片是侵犯了宁波福达刀片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刀片大都相同,没什么牌子;
照片上的销售单及公章、微信支付交易名称等均无法表明是在其店铺购买的刀片。
宁波福达刀片公司去其商铺买刀片时,买了之后如果认为侵权,为何当时不讲出来,而要等十个月后才来起诉。
其没有侵犯注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宁波福达刀片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侵权的证据,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1.1997年7月21日,宁波福达刀片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056900号“”商标,商标由图片“啄木鸟””和文字“啄木鸟”构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
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
2.宁波福达刀片公司委托案外人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处理其与红谷滩罗智华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约定律师费为4000元。
3.红谷滩罗智华建材店于2013年6月26日注册,于2016年12月5日核准,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罗智华,经营范围为建材零售,经营场所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罗智华陈述其妻子在前述经营场所经营复印、照相、广告等业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宁波福达刀片公司提出红谷滩罗智华建材店因销售的商品用了其商标字样(图案)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提交(2018)赣洪城证内字第18080号公证书证明;
经查,该公证书记载:2018年7月9日,2名公证人员与宁波福达刀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鹏巨前往红谷滩罗智华建材店,葛鹏巨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刀片3盒,支付9元后离开,公证人员对购买过程进行拍照,取2盒刀片进行封存,公证书附有12张照片,其中,店铺的照片均为店铺外观,收据照片上的公章模糊不清,微信二维码付款照片中的备注为“扫二维码付款-给沙沙(照相广告)”,无购买过程照片;
据此,该公证书并不能达到宁波福达刀片公司的证明目的,不能证明红谷滩罗智华建材店销售了侵犯宁波福达刀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故,宁波福达刀片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