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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莫氏美食店、莫通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4民初2833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莫氏美食店、莫通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莫氏美食店;莫通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4民初2833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雨柔,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莫氏美食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平步大道西5号-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OX。

经营者:莫通才。

被告:莫通才,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莫氏美食店(以下简称莫氏美食店)、莫通才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黑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被告莫通才即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莫氏美食店的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6313764号、6716524号、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以侵权商标的字样和图案招揽顾客等商业活动;

2、被告立即停止以其店铺招牌、店铺装饰装潢、宣传资料、产品包装等攀附周黑鸭商誉、引人误解其与周黑鸭存在关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差旅费等费用共1万元,总计6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案外人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以专业从事鸭类、鹅类、鸭副产品和素食类产品等卤制品深加工而闻名,为打造“周黑鸭”品牌先后注册了多个商标,形成了完整的品牌体系。

2010年10月,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了第631376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死家禽、板鸭、豆腐制品等,2011年经国家商标局认定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于29类商品的“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与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系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原告受让了涉案商标,合法享有第6313764号、6716524号、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周黑鸭”三字系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臆造,用于所生产的熟卤制品以区分同类产品,由于商品优质、品牌名颇具记忆点,并经原告及关联企业的长期使用,“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已在我国熟卤制品领域为公众所熟知。

原告及关联企业每年为维持并扩大“周黑鸭”品牌的知名度,亦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成本。

被告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下庄旧村市场附近一卤制品店的店面门头、招牌、宣传广告、包装等部位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周黑鸭ZHOUHEIYA”字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组合标识,经核实,被告所经营商店未经原告许可,也非由原告授权开设。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在原告注册商标同种商品上使用了相同、近似的商标,令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该店铺为原告所开设,被告以上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己于2018年5月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被告经营与原告主营业务有关联的店铺,在使用侵权标志前,对于“周黑鸭”系列商标及品牌应有相当程度的认知,但在对外宣传及经营店铺时却仍故意以“周黑鸭”名义进行推广,意图使消费者误认为其经营店铺为“周黑鸭”开设店铺或是与本品牌存在特定联系,显然具有攀附原告“周黑鸭”品牌商誉误导相关公众的主观故意。

被告采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之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当公平的市场竞争,其行为己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被告理应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并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正当的竞争秩序,原告特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莫氏美食店、莫通才共同辩称:涉案店面是被告从别人处接手的,转让店面给被告的人员告知是加盟的且墙上挂了授权书,但是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才知道不是加盟的。

收到起诉材料后,被告打电话给转让方,对方听说原告起诉了,其就将被告的微信、电话拉黑了。

收到法院传票后,知道不能加盟,被告已经改了招牌,没有使用周黑鸭的招牌了。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辩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第6313764号“周黑鸭ZH0UHEIYA”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29类:死家禽、板鸭等,有效期限自201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止。

第6716524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29类:死家禽、板鸭等,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止,第7936086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29类:肉;

腌肉;

死家禽;

板鸭;

鱼制食品;

海参(非活);

蛋;

食用油脂;

豆腐制品;

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

上述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均是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1月6日,周黑鸭公司受让上述商标。

为证明“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周黑鸭公司提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11】第290号——关于认定“周黑鸭ZH0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及武汉市著名商标证书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显示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5月27日认定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在第29类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的“周黑鸭ZH0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12月认定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的“周黑鸭及图”商标(注册证号:7936081)为武汉市著名商标。

为证明“周黑鸭”品牌在众多报刊杂志上投入了大量的宣传资金,产品在全国各地域都有良好的知名度及口碑,周黑鸭公司提交了“周黑鸭”品牌在各大报刊杂志上所投放的广告及报道予以证明。

为证明“周黑鸭”店铺在广州开设大量的分店,商标使用范围广、商业价值大,周黑鸭公司提交了周黑鸭公司关联企业广州市富馨祥核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该证据显示,广州市富馨祥核商贸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等,下设90多个分支机构。

2018年5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接受周黑鸭公司委托人代理人张进超的申请,对其购买相关物品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5月12日,公证员甘某及公证处工作人员李开圣随周黑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进超来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下庄旧村市场附近门面标识有“周黑鸭”字样的商铺(铺内悬挂的营业执照上标识有“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莫氏美食店”字样),张进超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以手机微信支付的方式购买了物品若干。

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李开圣对上述地点进行了拍摄。

之后,公证员对上述购得物品进行拍摄。

根据上述事实,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于2018年5月25日出具的(2018)粤广南粤第2784号公证书,兹证明以上所述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书所附照片为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拍摄所得,与实际相符。

(2018)粤广南粤第2784号公证书的涉案店铺相关照片显示涉案店铺(即莫氏美食店)的招牌为“周黑鸭”(文字下方有对应的拼音),招牌左边有一个图形,该图形与原告“”近似;

店内墙上悬挂有“周黑鸭价目表及图”及授权书(因图片及文字太小,授权具体内容看不清楚);

所销售的食品是熟食,购物所支付的费用为22元。

庭审中,周黑鸭公司明确两被告侵害原告商标权体现在:被告招牌左侧及店铺内价目表左上角均有一个着衬衫系领带、卷发小男孩的形象,在该形象的下方有周黑鸭三个字及周黑鸭的汉语拼音,与原告该商标的设计造型基本一致,构成近似;

招牌上周黑鸭字样及周黑鸭汉语拼音,与原告第6313764号注册商标都是采用文字与拼音组合,字体相近,肉眼难以区分其差别,两者相同。

两被告不正当竞争侵权体现在:被告招牌及价目表上有周黑鸭字样,是被告故意以周黑鸭进行推广,争取交易机会。

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正常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查明,莫氏美食店于2018年1月23日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餐饮业。

本院认为:第6313764号、第6716524号、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现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原告依法享有的上述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从周黑鸭公司提交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11】第290号——关于认定“周黑鸭ZH0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武汉市著名商标证书、报刊杂志的广告及报道可知,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

莫氏美食店未经周黑鸭公司许可,以“周黑鸭”为其招牌对外经营,在其招牌及价目表中使用了与原告“”相似的标识,侵害了周黑鸭公司第6313764号、第6716524号、第7936086号商标权。

周黑鸭公司的熟食产品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莫氏美食店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商品产品属于同一类别,其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店铺招牌,主观上带有明显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客观上极易造成消费者将被告产品与周黑鸭公司商品相混淆,显系不正当竞争行为。

至于原告诉第二项诉讼请求中主张的以包装装潢、宣传资料攀附周黑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两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侵害周黑鸭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实施上述行为、赔偿周黑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责任。

鉴于周黑鸭公司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两被告因侵权而获得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综合考虑周黑鸭公司商标权的权利状况、知名度,两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产品的类型以及经营方式、规模、周黑鸭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的赔偿数额为20000元。

对于超出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莫氏美食店、莫通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6313764号、第6716524号、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莫氏美食店、莫通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莫氏美食店、莫通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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