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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轩斯堡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嘉隆葡萄酒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133号
案件名称133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轩斯堡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嘉隆葡萄酒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轩斯堡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嘉隆葡萄酒有限公司;苏州相城区黄桥好又多超市大庄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3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雯,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轩斯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82号。

法定代表人:姜晓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明辉,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嘉隆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登州街道李家。

法定代表人:姜晓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明辉,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相城区黄桥好又多超市大庄加盟店,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大庄村(社区服务中心东)。

经营者:江跃,男,1983年8月29日生,户籍地安徽省歙县。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轩斯堡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嘉隆葡萄酒有限公司、苏州相城区黄桥好又多超市大庄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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