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刑终962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伟,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重庆市潼南区。
因本案于2018年9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邱伟谷,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粤0111刑初20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周某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缴获的假冒“GIVENCHY”注册商标的手袋及生产工具等物品一批,予以没收、销毁。
被告人周某伟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将案件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期间,周某伟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旭宏及辩护人表示申请撤回上诉,随后周某伟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周某伟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伟撤回上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刑初2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