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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肥东七天快捷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191民初1053号
案件名称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肥东七天快捷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肥东七天快捷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1053号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29924R。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东七天快捷宾馆,经营场所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42号二楼、三楼(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2MA2TJ6AY93(1-1)。

经营者:张小旁,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肥东七天快捷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请求撤回对被告肥东七天快捷宾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肥东七天快捷宾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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