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1053号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29924R。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东七天快捷宾馆,经营场所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42号二楼、三楼(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2MA2TJ6AY93(1-1)。
经营者:张小旁,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肥东七天快捷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请求撤回对被告肥东七天快捷宾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肥东七天快捷宾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