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195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商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惠顺茶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新阳路26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1MA30NTX078。
经营者:郑惠芳。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福安市惠顺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其与被告福安市惠顺茶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沈鸣鸣 审判员 陈富强 审判员 郑 彦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陆学宇 书记员彭杨清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