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02民初3701号原告:江苏千代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绿城路78号3幢、1幢、2幢(7)。
法定代表人:詹金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林峰,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南洋张颖锦绣蛋糕店,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开发区富康路3号(18)。
经营者:张颖。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千代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南洋张颖锦绣蛋糕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千代香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千代香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千代香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依法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江苏千代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