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370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北顺应鞋店。
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环城路63号D幢137号隔壁门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902600077563。
经营者:彭顺应,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代理人:彭小斌(彭顺应之兄),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北顺应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北顺应鞋店的起诉,是其依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
其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鸣鸣 审 判 员 陈富强 人民陪审员 刘灼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彭杨清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