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373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柏松缘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灵强。
被告: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李春兰鞋店。
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南南环路15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02MA2XWUGB9W。
经营者:李春兰。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柏松缘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李春兰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柏松缘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李春兰鞋店的起诉,是其依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
其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鸣鸣 审 判 员 陈富强 人民陪审员 刘灼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彭杨清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