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洪诗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725号
案件名称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洪诗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洪诗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725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诗坚,男,汉族,1983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洪诗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国民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熠 书记员李钰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