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363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柳,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鑫堃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六马路东首南侧(坊子后张大桥西侧)。
负责人:鞠治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华,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潍坊鑫堃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