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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杨御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锦江区夏家辉鸭老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识产权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963号
案件名称成都大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杨御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锦江区夏家辉鸭老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识产权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大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杨御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锦江区夏家辉鸭老壳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民初963号 原告:成都大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4栋4层404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卓律,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杨御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189号附44号3幢1层44号。

法定代表人:杨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雯,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夏家辉鸭老壳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1号附13号。

经营者:魏洪杰,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雯,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大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孃餐饮公司)与被告成都杨御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御厨餐饮公司)、锦江区夏家辉鸭老壳店(以下简称夏家辉鸭老壳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大孃餐饮公司特别授权诉讼委托代理人何卓律,被告杨御厨餐饮公司、夏家辉鸭老壳店共同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孃餐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御厨餐饮公司、夏家辉鸭老壳店立即停止侵害大孃餐饮公司第26925131号“周签签”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杨御厨餐饮公司、夏家辉鸭老壳店立即停止在其店铺经营、广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使用与“周签签”相同或类似文字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杨御厨餐饮公司、夏家辉鸭老壳店就侵权行为在《成都商报》、杨御厨餐饮公司官网、夏家辉鸭老壳店店铺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4.判令杨御厨餐饮公司、夏家辉鸭老壳店连带赔偿大孃餐饮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9万元;

5.判令杨御厨餐饮公司、夏家辉鸭老壳店连带赔偿大孃餐饮公司调查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庭审中,大孃餐饮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调整为判令杨御厨餐饮公司、夏家辉鸭老壳店立即停止在其店铺经营、广告宣传、推广中使用与第26925131号“周签签”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停止许可他人使用与第26925131号“周签签”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大孃餐饮公司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调整为判令杨御厨餐饮公司、夏家辉鸭老壳店停止使用大孃餐饮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周签签”服务名称,并停止使用“建设巷”名称的虚假宣传行为。

同时,大孃餐饮公司还明确其主张第四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杨御厨餐饮公司赔偿大孃餐饮公司经济损失19万元,夏家辉鸭老壳店在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五项诉讼请求所主张的合理开支包括打印费100元,材料费100元,差旅费500元,律师费9300元。

事实和理由:周树峰系第26925131号“周签签”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的类别为43类,包括餐厅、饭店等服务项目。

大孃餐饮公司经周树峰授权,拥有第26925131号“周签签”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有权就相关侵权行为独自向人民法院起诉。

大孃餐饮公司关联方周树峰于2017年就开始在成都市建设巷开设“周签签”锅巴土豆餐饮店,并投入大量资金,对“周签签”进行持续的使用和推广,“周签签”被成都电视台《食不可挡》栏目专项报道,各大自媒体平台也对“周签签”锅巴土豆进行了宣传推广,“周签签”锅巴土豆已经在相关餐饮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知名度。

杨御厨餐饮公司、夏家辉鸭老壳店在大孃餐饮公司依法注册并享有“周签签”商标的情况下,依然在经营的餐饮店的招牌、宣传资料等多处擅自使用与“周签签”相同或相似的“周签签”“建设巷周签签”字样,足以使消费者对该服务的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大孃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杨御厨餐饮公司、夏家辉鸭老壳店与大孃餐饮公司同属餐饮服务行业或与餐饮服务具有密切联系,与大孃餐饮公司有竞争关系。

杨御厨餐饮公司、夏家辉鸭老壳店在共同经营的锅巴土豆餐饮店的店外招牌、宣传推广等多处擅自使用了与“周签签”相同或相似的“建设巷周签签”“周签签”字样。

因此,杨御厨餐饮公司、夏家辉鸭老壳店在第26925131号“周签签”商标注册前使用“周签签”“建设巷周签签”属于擅自使用大孃餐饮公司有一定影响的餐饮服务名称“周签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杨御厨餐饮公司、夏家辉鸭老壳店的经营地并不在“建设巷”,但其却在店招及宣传推广等多处使用“建设巷”,并且将一些与大孃餐饮公司对应的“成都最火爆的传统小吃”以及成都电视台报道的《食不可挡》和四川电视台报道的《吃八方》等奖项和荣誉进行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杨御厨餐饮公司还以“周签签”“建设巷周签签”许可他人经营带有“建设巷周签签”标识的锅巴土豆店。

被告杨御厨餐饮公司、夏家辉鸭老壳店辩称,1.大孃餐饮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许可期限和授权时间不一致,在周树峰在2017年未获得商标授权时没有许可的权利;

2.杨御厨餐饮公司与夏家辉鸭老壳店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杨御厨餐饮公司从事的技术培训业务中有建设巷周签签,但并未许可他人使用“建设巷周签签标识”,也未开设大孃餐饮公司所主张的牛王庙店铺;

3.大孃餐饮公司所称“周签签”并非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客体;

4.“周签签”与“建设巷周签签”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5.杨御厨餐饮公司、夏家辉鸭老壳店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且虚假宣传行为是应由监督检查部门而非法院来裁量。

综上,请求驳回大孃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和相互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商标注册及使用的事实 周树峰于2017年10月17日申请第26925131号“周签签”文字商标,并于2018年10月14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注册有效期为2018年10月14日至2028年10月13日。

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上,包括餐厅、饭店、流动饮食供应、茶馆等。

周树峰于2017年10月与大孃餐饮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载明将申请号为第26925131号“周签签”的商标,以及该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因在餐饮服务上使用“周签签”产生的商誉等知识产权均授权大孃餐饮公司独占使用,大孃餐饮公司有权许可第三方(不含许可人)在许可期限及地域范围内使用上述商标,并且在发生商标侵权等相关侵权行为时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工商部门举报投诉。

许可期限为自2017年10月17日开始至2022年10月16日止。

二、涉案注册商标及服务名称知名度的情况 2018年2月8日,周树峰租赁建设巷11号房屋用于经营“周签签锅巴土豆”。

大众点评网上有“周签签锅巴土豆”店铺,显示的经营地址为建设巷11号附24号,该店铺最早的点评时间为2017年10月。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食不可挡”栏目曾对“周签签锅巴土豆”进行过报道,该报道中显示现场有排队购买锅巴土豆。

四川卫视《吃八方》栏目也对“周签签锅巴土豆”进行过报道。

大孃餐饮公司在抖音上注册了“周签签锅巴土豆”账户,截至2019年1月2日,该账户积累了1.1万粉丝关注,发布的36个作品,该账户发布的小视频中有宣传“周签签锅巴土豆(建设路总店)”的内容。

2019年4月6日,在微博上搜索“周签签”,有关于“周签签锅巴土豆”的照片或视频微博信息。

被诉侵权行为的情况 杨御厨餐饮公司在抖音注册了“建设巷周签签锅巴土豆”账号,该账户于2019年1月2日的信息显示,其发布了52个作品,并有2万粉丝。

该账户发布的信息中有宣传“江苏盛泽店开业”“建设巷周签签锅巴土豆”宣传,以及人物持“成都杨御厨中华名小吃”牌匾以杨御厨餐饮公司企业名称为背景的合影照片,小视频中展示的餐具、图片中也有“建设巷周签签”文字。

点击该账号的“官网链接”进入的网页中有“建设巷周签签”字样及该项目优势和加盟政策介绍;

点击该账号的“联系方式”显示拨打的电话号码为028643××××5。

该账户还于2018年11月10日在抖音中回复用户提问“建设巷周签签锅巴土豆”位于牛王庙地铁B1出口。

杨御厨餐饮公司系网站www.//yyc668.com以及http://cdzqq.com的主办单位,审核通过时间为2018年9月25日。

上述网站中有多处“建设巷周签签锅巴土豆”“四川成都周签签锅巴土豆加盟吗?

费用多少”“周签签锅巴土豆加盟费多少”“建设巷周签签”“周签签锅巴土豆”等表述或文章,该网站的文章有介绍锅巴土豆以及“建设巷周签签”土豆加盟的优势和条件,还介绍了“建设巷周签签”加盟流程。

其网站中显示的“杨御厨综合培训项目”中包括“周签签锅巴土豆”。

2019年1月4日,位于××有店招为“建设巷周签签锅巴土豆”的店铺,该店铺门头、店面工作人员服装、收银台下方等多处有“建设巷周签签锅巴土豆”字样,店面悬挂的菜单上有“建设巷周签签”字样,在收银台下方及工作人员服装上还有“加盟电话:028-64376765”,工作人员服装上还有“杨御厨”文字。

使用美团点单,可以实现在前述店铺点单,结账单上有“建设巷周签签锅巴土豆”字样。

在大众点评网站上搜索“建设巷周签签锅巴土豆(牛王庙店)”,显示的店铺地址为“东大街锦东路段”,该店铺下方的评论中有部分照片与前述店铺一致。

四、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事实 夏家辉鸭老壳店注册日期为2017年8月29日,经营场所为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1号附13号(自编号),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

前述工商登记地址上有名称为“杨御厨锅巴土豆”的店铺。

杨御厨餐饮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29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食品加工技术咨询等。

杨御厨餐饮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43类上注册第32731784号“建设巷周签签”商标,并于2019年1月13日初步审定公告,该商标现处于异议期间。

庭审中,杨御厨餐饮公司自认最初使用“建设巷周签签”的时间为2018年年中。

另查明,大孃餐饮公司为本案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庭审中,大孃餐饮公司陈述其自2017年4月开始经营“周签签”。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周树峰身份证、《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抖音截图及录屏、《吃八方》及《食不可挡》视频、营业执照、ICP备案信息、租房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照片及“建设巷周签签”店铺经营视频、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网页截图、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大孃餐饮公司提交的网络搜索记录、律师函、大众点评网打印件、百家号网站打印件、宣传推广材料、《建设巷周签签商业合同》等证据,因杨御厨餐饮公司及夏家辉鸭老壳店均不认可其真实性,前述证据又为复印件或网络打印件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

而在网络中(包括大众点评网)出现的包含“周签签”的名称,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无法判断是否为大孃餐饮公司许可的加盟店。

百家号网站打印件也无法确定杨御厨餐饮公司为大孃餐饮公司主张的该账号的运营主体。

故本院对前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大孃餐饮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

2.杨御厨餐饮公司与夏家辉鸭老壳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夏家辉鸭老壳店、杨御厨餐饮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责任承担。

现分别评判和认定如下: 大孃餐饮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行为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对权利的处分包括对已经获得的权利以及申请中可能获得的权利的处分,周树峰在申请第26925131号商标的过程中,将其可能基于该申请获得的权利授权给大孃餐饮公司,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对大孃餐饮公司的授权。

周树峰为第26925131号注册商标“周签签”的商标权人,其向大孃餐饮公司出具《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将第26925131号“周签签”的商标,以及前述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因在餐饮服务上使用“周签签”产生的商誉等知识产权均授权大孃餐饮公司独占使用,大孃餐饮公司有权在发生商标侵权等相关侵权行为时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大孃餐饮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为本案适格原告。

杨御厨餐饮公司与夏家辉鸭老壳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关于“周签签”是否为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大孃餐饮公司主张在2018年10月14日之前“周签签”已经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

虽大孃餐饮公司主张其“周签签”的最初使用时间为2017年4月,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

相反,从其提交的证据来看,周树峰在2018年2月8日签订租房合同进行“周签签”锅巴土豆经营,而《吃八方》及《食不可挡》电视节目的播出只有一次且现有证据中无法反映出具体播出时间早于2018年2月8日,其抖音账号的粉丝数量也仅有一万多,微博搜索自媒体中食客点评也无法确定具体时间。

综上,本院认为,大孃餐饮公司所举的证据,未能反映其本身或周树峰使用的“周签签”已经在2018年10月14日之前具备了相当的规模、时间较长、辐射范围较广、人气较高或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故本院对大孃餐饮公司主张“周签签”在2018年10月14日之前具有一定影响,本院不予支持。

相应的,本院对其基于“周签签”是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主张杨御厨餐饮公司、夏家辉鸭老壳店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虽杨御厨餐饮公司、夏家辉鸭老壳店的经营地并不在“建设巷”,但“建设巷”本身为成都市的一个地名,因此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建设巷”并不属于对商品的性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或者荣誉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行为。

大孃餐饮公司所举证据又未能证明杨御厨餐饮公司、夏家辉鸭老壳店在经营过程中将大孃餐饮公司所拥有的奖项和荣誉用作自己进行宣传,因此,该行为也不构成虚假宣传。

综上,本院对大孃餐饮公司主张杨御厨餐饮公司、夏家辉鸭老壳店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予支持。

三、夏家辉鸭老壳店、杨御厨餐饮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责任承担 (一)杨御厨餐饮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大孃餐饮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杨御厨餐饮公司在其发布的抖音视频中以及官方网站中,大量使用“建设巷周签签”以及“周签签”,并且宣传其授权其他人使用“建设巷周签签”。

而牛王庙地铁口B1出口名为“建设巷周签签”的店铺员工服装上有“杨御厨”字样,且员工服装和店面装潢上的加盟电话与杨御厨餐饮公司抖音账号上显示的联系电话一致,上述信息也与杨御厨餐饮公司在其网站及抖音账号上宣传“建设巷周签签”及授权他人开设“建设巷周签签”相印证,同时杨御厨餐饮公司还申请注册“建设巷周签签”商标。

因此,前述证据能够印证杨御厨餐饮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周签签”及“建设巷周签签”。

因此,虽杨御厨餐饮公司主张其仅为培训机构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杨御厨餐饮公司除进行技术培训以外,实际上也在对外进行“建设巷周签签”锅巴土豆店铺的授权许可,故本院对杨御厨餐饮公司的该辩称不予支持。

杨御厨餐饮公司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杨御厨餐饮公司使用涉案标识的种类为餐饮,与涉案商标为相同服务种类,应当判断其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因此,应当综合判断涉案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本案中,杨御厨餐饮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周签签”标识,包括在其运营的网站中使用“周签签锅巴土豆”,与涉案商标相同,构成商标侵权。

至于其使用“建设巷周签签”是否侵权,本院认为,应当考察其与涉案商标是否近似,以及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本案中,“建设巷周签签”与涉案商标进行比较,前者完整的包含了涉案商标的全部要素,其区别在于增加了“建设巷”三字,但“建设巷”系成都市的一个地名,本身不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因此,“建设巷周签签”的显著部分为“周签签”。

以一般公众注意力来看,“建设巷周签签”的含义易指向位于建设巷这一地址的“周签签”,而本案中涉案商标权人周树峰经营的“周签签”锅巴土豆店铺实际位于建设巷,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二者构成近似。

虽杨御厨餐饮公司在涉案商标获得注册以前即开始使用“建设巷周签签”,但其使用时间晚于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且在涉案商标已经获得注册以后,其仍然持续进行使用。

同时,杨御厨餐饮公司申请注册“建设巷周签签”目前尚处于异议期,其没有正当使用理由。

同时,杨御厨餐饮公司还在网站中将“建设巷周签签”“周签签”混合使用或直接使用“周签签”,具有主观攀附涉案商标的故意。

综上,本院认为,杨御厨餐饮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杨御厨餐饮公司的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八)项以及第二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杨御厨餐饮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就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就停止侵权而言,杨御厨餐饮公司应当停止在其店铺经营、广告宣传、推广中使用与第26925131号“周签签”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停止许可他人使用与第26925131号“周签签”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即“周签签”或“建设巷周签签”。

就赔偿数额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大孃餐饮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损失,亦无相关证据证明杨御厨餐饮公司的侵权获利,也无可参考的许可费计算方式,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注册时间较短,杨御厨餐饮公司使用涉案标识的时间较短且多种渠道包括使用涉案标识,且有许可他人开设店铺的行为,大孃餐饮公司聘请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等因素,酌情确定杨御厨餐饮公司就其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大孃餐饮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就消除影响而言,考虑到杨御厨餐饮公司系通过其运营的网站、抖音账号等多种媒介方式使用涉案标识,故本院酌情确定杨御厨餐饮公司在《成都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夏家辉鸭老壳店是否构成侵权及责任承担 本案中,大孃餐饮公司主张位于地铁牛王庙B1出口悬挂“建设巷周签签”的店铺系夏家辉鸭老壳店经营。

但本案中,夏家辉鸭老壳店的工商登记地址并不在前述地址。

而大孃餐饮公司用以证明该店系夏家辉鸭老壳店经营的证据为其单方拍摄的照片,且仅凭该照片中显示的卷帘门上所张贴的纸张上所印制的内容即“铺面到期本店迁至工商银行旁边,一环路东五段101附13号187××××0746”,不能确定该店铺由夏家辉鸭老壳店经营。

因此,本院对大孃餐饮公司关于夏家辉鸭老壳店构成商标侵权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大孃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八)项以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杨御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起,立即停止在其店铺经营、广告宣传、推广中使用与第26925131号“周签签”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停止许可他人使用与第26925131号“周签签”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即“周签签”或“建设巷周签签”;

二、被告成都杨御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大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三、被告成都杨御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起三十日内,在《成都商报》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以消除影响;

逾期不履行的,原告成都大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成都杨御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成都大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成都杨御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成都大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成都杨御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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