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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莫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迪泽之光照明灯饰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316号
案件名称惠州莫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迪泽之光照明灯饰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莫思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迪泽之光照明灯饰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316号原告:惠州莫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迪泽之光照明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经营者:黄良密,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徐闻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惠州莫思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迪泽之光照明灯饰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应急照明电路”】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受理。

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惠州莫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莫思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莫思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惠州莫斯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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