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民初221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对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城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聊城鑫利源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15民初22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鲁15民初221号民事裁定书中“驳回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后漏掉告知上诉事项,补正为:“驳回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