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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城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聊城鑫利源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5民初221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城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聊城鑫利源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城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聊城鑫利源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民初221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对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城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聊城鑫利源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15民初22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鲁15民初221号民事裁定书中“驳回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后漏掉告知上诉事项,补正为:“驳回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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