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初544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金会(原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金达电脑经销部经营者),女,汉族,1992年12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扶余县弓棚子镇井泉村2社。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侯金会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侯金会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