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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侯金会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吉01民初544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侯金会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侯金会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初544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金会(原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金达电脑经销部经营者),女,汉族,1992年12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扶余县弓棚子镇井泉村2社。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侯金会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侯金会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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