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315号原告:惠州莫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哈飞扬照明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吴燕青,女,汉族,1989年6月28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雪,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萍,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惠州莫思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哈飞扬照明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应急照明电路”】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受理。
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惠州莫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莫思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莫思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惠州莫斯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