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知民初7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中段**会信用代码:91410928728675182N(1-1)。
法定代表人:马秀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东关分公司,经营场所:濮阳县国庆路东段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04A5K9J(1-1)。
负责人:郭姗姗。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先,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东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东关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