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3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芳、高芳婷,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烟台瑞事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解宋营。
法定代表人:黄海。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瑞事临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闽03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烟台瑞事临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也通过系统委托蓬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查询,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于2019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烟台瑞事临酒业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申请执行人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3民初3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当执行条件成就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熹 审判员 林金标 审判员 陈剑星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执行员 林文远 书记员 张淑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