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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自然水岸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9知民初6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自然水岸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自然水岸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知民初6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中段**会信用代码:91410928728675182N(1-1)。

法定代表人:马秀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自然水岸分公司,经营场所:濮阳县铁丘路与马颊河桥东路北自然水岸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4T4CY16(1-1)。

负责人:赵志伟。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先,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自然水岸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自然水岸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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