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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格微控制器公司、陈树海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执异744号
案件名称泽格微控制器公司、陈树海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泽格微控制器公司;陈树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执异744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

住所地:德国希尔登维德恩11D-40721(IndenWeiden11*D-40721Hiden*Germany)。

法定代表人:IvoGeilenbrügge。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秋,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树海,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与被执行人陈树海侵害商标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2019)粤01执恢48号】过程中,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粤01执恢48号执行裁定,裁定(2019)粤01执恢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异议人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1.依法撤销终结(2019)粤01执恢48号案执行程序的相关裁定;

2.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树海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并将本院反馈的发现被执行人1378.08元财产划扣给异议人;

3.依法审查其向本院递交的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被执行人陈树海支付宝账户资金流水明细的《调查取证申请书1》和向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取被执行人陈树海余额宝余额及账户流水明细的《调查取证申请书2》,并继续执行本案。

在本院审查期间,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申请撤回异议,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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