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554号 原告:浙江云格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352478817G。
法定代表人:辛晓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力、卢璐,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艾凯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新塘村委会世龙集约工业区新龙大道****之一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79566276N。
法定代表人:覃俊杰。
原告浙江云格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艾凯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浙江云格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原告10000元”,并撤回第3、4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云格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云格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云格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云格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云格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