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23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广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1/1)。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燕,福建华忠盛(晋江)律师事务所。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仙游县鲤城木兰装璜建材商行。
注册号:350322600250694。
经营者:陈梅妹,女,住,住所地:仙游县/div>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仙游县鲤城木兰装璜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