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8688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监利县常发精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毛市镇柘福村。
法定代表人:罗绪昌。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诉被告监利县常发精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2019)粤0307民初8688号案件的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整”,并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5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