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464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公司总经理。
被告:何孝慧,女,199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贵州市都匀市,系深圳龙华区油富奶茶店(已注销)经营者。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孝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