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口 头 裁 定 准 予 撤 诉 笔 录 的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民初13493号 时间:2019年8月13日 地点: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徐珍、人民陪审员叶仲攀、人民陪审员陈燕廷 承办人:徐珍书记员:温幸铃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朱明,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谭云彬,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朱明、谭云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因原、被告各方之间已经协商好处理方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该案的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裁定,原告有何意见?
原:清楚,没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