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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朱明、谭云彬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民初13493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朱明、谭云彬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杨朱明;谭云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口 头 裁 定 准 予 撤 诉 笔 录 的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民初13493号 时间:2019年8月13日 地点: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徐珍、人民陪审员叶仲攀、人民陪审员陈燕廷 承办人:徐珍书记员:温幸铃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朱明,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谭云彬,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朱明、谭云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因原、被告各方之间已经协商好处理方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该案的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裁定,原告有何意见?

原:清楚,没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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