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5民初210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W。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启林,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开发区明悦五金工具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皖西大道原皋陶学校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91。
经营者:陈家元。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开发区明悦五金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谭 侃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熊贤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