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1022号原告:侯春平,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代理,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外包产业园****楼**(中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
法定代表人:高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仙强,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毅,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春平与被告安徽安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侯春平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春平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侯春平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玲(代)附:(2019)皖01民初102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