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467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荣耀副食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新立菜市场**商铺。
经营者:王荣耀,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荣耀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荣耀副食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先完毕为由,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王屹松审 判 员 闫 萍人民陪审员 胡金荣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张培松书记员张梦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