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57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亿定好便利店。
住。
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营者:周洪宇。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亿定好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中,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2019年8月8日,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沈阳市和平区亿定好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525元。
审判长 侯 扬审判员 葛 钧审判员 邰越群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法官助理朱琳书记员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