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终1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摩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余家路村大街东路**。
法定代表人:岑芳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徐,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旭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贤泽,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审被告:深圳市东方小天鹅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振兴路**赛格科技园****B-C26A/div> 法定代表人:谭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宁波摩顿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小天鹅公司)、原审被告陈贤泽、深圳市东方小天鹅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小天鹅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8)浙0282民初9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原审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陈贤泽、东方小天鹅公司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陈贤泽的邮寄地址与其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无证据证明该邮寄地址系其经常居住地,东方小天鹅公司的邮寄地址与其注册登记地址不一致,亦无证据证明该邮寄地址系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邮件被退回后,原审法院采用公告的方式向陈贤泽、东方小天鹅公司送达相应法律文书。
原审法院采用公告送达之时,未能确定陈贤泽、东方小天鹅公司处于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
陈贤泽、东方小天鹅公司因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剥夺了对无锡小天鹅公司起诉的抗辩权,显属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8)浙0282民初95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波摩顿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