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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润鑫装饰材料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4民初445号
案件名称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润鑫装饰材料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润鑫装饰材料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民初445号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贾家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润鑫装饰材料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安康西路**。

经营者:韩彬。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欧公司)与被告磁县润鑫装饰材料经销处(以下简称润鑫材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帝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753042号“帝王”商标的行为,包括立即拆除店招、门头与店内所有的带有“帝王”、“帝王卫浴”标志,且宣传、销售时不得使用“帝王”、“帝王卫浴”字样;

二、判决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帝欧公司是第4753042号“帝王”商标的注册权人。

该商标于2008年7月7日核准使用,使用类别为第11类:澡盆;

浴室装置;

淋浴器;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坐便器;

小便池(卫生设施);

马桶座圈;

淋浴用设备。

商标专用期限自2008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7月6日。

二、原告自1994年成立以来,先后获得多项任务重量级殊荣。

无论产品、服务还是企业的荣誉都受到了社会的好评,积累了良好的商誉。

原告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广受消费者的认可,已经成为原告的无形财产及企业竞争力所在。

三、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使用原告商标进行卫浴等产品销售与服务,将原告商标使用在相同的服务上,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服务与原告存在特定的关系,混淆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被告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随即进行了公正购买,确定了被告的侵权行为。

四、被告侵权的行为,一方面严重侵害了原告商品知名度和美誉度,也影响了原告商品的销量,扰乱市场秩序,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原告因维权产生的相应购买、交通、公证及律师费等合理支出,也应由被告承担。

经多方调查,本院送达过程中调查发现,本案被告润鑫材料仅工商登记住所地为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安康西路**,注,注册地房屋曾由被告润鑫材料经营者韩彬租赁来经营门业生意。

韩彬结束租赁后,涉案地址由案外人实际经营。

韩彬在经营磁县润鑫装饰材料经销处时,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在了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安康西路146号,且并未经营销售过卫浴产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润鑫材料的经营者韩彬仅仅是承租了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安康西路146号,登记注册在该地址,涉案地址门市由案外人经营。

原告凭发现侵权产品、按侵权产品所在门市地址查工商登记而确定被告错误,原被告之间实际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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