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98号 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
法定代表人:周海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万东,北京工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公大道**。
法定代表人:肖新房,董事长。
被告:东营市海科新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王春梅,董事长。
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海科新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也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