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18580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三生缘生活超市,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村社区南边新村。
经营者张文柏。
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059143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1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三生缘生活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三生缘生活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三生缘生活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