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73465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汇则食品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张祥。
被告:上海亮珠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汇则食品经营部、上海亮珠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琛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