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五常市大米协会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汇则食品经营部、上海亮珠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民初73465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汇则食品经营部、上海亮珠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汇则食品经营部;上海亮珠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大米协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汇则食品经营部;上海亮珠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73465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汇则食品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张祥。

被告:上海亮珠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汇则食品经营部、上海亮珠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琛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