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303刑初720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于2016年通过百度搜索“何氏狐臭净”找到一间网店,从该网店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何氏狐臭净”商品(何氏狐臭净浓缩液二代加强型,外包装、瓶身与正品基本一致,仅瓶子及防伪码不一样),再通过网上购买授权销售代理合同范本,使用互联网找人通过PS,从而伪造制作“何氏狐臭净”商品授权销售代理合同(甲方为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骗取消费者信任其有“何氏狐臭净”商品代理权,进而在其开办的淘宝网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何氏狐臭净”商品。
被告人卢某于2013年3月16日用其本人身份证注册仁德医药网店,于2013年8月30日使用魏敏身份证注册专业狐臭网店,于2014年8月7日使用魏娟身份证注册何氏网购店,并从2016年5月开始在上述三家淘宝网店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何氏狐臭净商品。
2018年6月11日15时29分许,被害人何某1报案称其注册商标何氏狐臭净商品被三间淘宝店非法实体同步某。
被告人卢某于2019年5月16日16时许,在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湖路东城一品小区18幢1单元101室被抓获,当场在其住处查获5箱共248瓶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何氏狐臭净商品(经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认定,均为假冒产品)及两台电脑主机。
经会计核算,被告人卢某在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在淘宝三家网店成功销售假冒“何氏狐臭净”商品金额为211139.07元。
归案后,被告人卢某对其涉嫌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
被告人卢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于2016年通过百度搜索“何氏狐臭净”找到一间网店,从该网店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何氏狐臭净”商品(何氏狐臭净浓缩液二代加强型,外包装、瓶身与正品基本一致,仅瓶子及防伪码不一样),再通过网上购买授权销售代理合同范本,使用互联网找人通过PS,从而伪造制作“何氏狐臭净”商品授权销售代理合同(甲方为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骗取消费者信任其有“何氏狐臭净”商品代理权,进而在其开办的淘宝网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何氏狐臭净”商品。
被告人卢某于2013年3月16日用其本人身份证注册仁德医药网店,于2013年8月30日使用魏敏身份证注册专业狐臭网店,于2014年8月7日使用魏娟身份证注册何氏网购店,并从2016年5月开始在上述三家淘宝网店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何氏狐臭净商品。
2018年6月11日15时29分许,被害人何某1报案称其注册商标何氏狐臭净商品被三间淘宝店非法实体同步某。
被告人卢某于2019年5月16日16时许,在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湖路东城一品小区18幢1单元101室被抓获,当场在其住处查获5箱共248瓶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何氏狐臭净商品(经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认定,均为假冒产品)及两台电脑主机。
经会计核算,被告人卢某在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在淘宝三家网店成功销售假冒“何氏狐臭净”商品金额为211139.07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户籍信息;
到案经过;
现场勘查记录;
交易流水及注册信息;
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营业执照;
检测报告;
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销售假何氏狐臭净的网店和淘宝店照片;
说明;
会计核算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人何某2、魏某的证言;
被告人卢某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211139.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
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何氏狐臭净商品248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晓理人民陪审员 练建忠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伟盛张恒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