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18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城阳区恒盛海五金机电商行,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绣城路东侧**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来龙。
被执行人:王来龙,男,汉族,1980年3月6日出生,主要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恒盛海五金机电商行、王来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2民初15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