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42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雯雯,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中浩烟酒商行,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div>经营者:田义风。
被告:田义风。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长安中浩烟酒商行、被告田义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田义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田义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义风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