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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长安中浩烟酒商行、田义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民初428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长安中浩烟酒商行、田义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中浩烟酒商行;田义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42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雯雯,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中浩烟酒商行,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div>经营者:田义风。

被告:田义风。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长安中浩烟酒商行、被告田义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田义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田义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义风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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