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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李少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6民初20515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李少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李少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民初20515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少伟,男,汉族,1984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少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律师费用人民币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5,000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少伟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李少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5,000元。

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公告费人民币390元,共计人民币1,0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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