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胡玲与眉山硕泰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4310号
案件名称胡玲与眉山硕泰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玲;眉山硕泰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310号 原告:胡玲,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硕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谢家镇石山村**。

法定代表人:吴建刚。

原告胡玲与被告眉山硕泰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受理后,原告胡玲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玲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眉山硕泰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玲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