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7946号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徐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丽碧,女,汉族,1988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丽碧、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俞海苓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