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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谢丽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7946号
案件名称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谢丽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谢丽碧;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7946号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徐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丽碧,女,汉族,1988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丽碧、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俞海苓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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