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1执2796号 王志勇、广州靖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袁志强: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志勇与被执行人广州靖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袁志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x元、案件受理费x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6384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靖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袁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019年7月15日、8月5日,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x元,扣除执行费x元后,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x元。
2019年8月19日,被执行人袁志强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执行款x元汇入本院代管账户,扣除执行费x元后,本院已将执行款x元发放申请执行人。
因本案的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