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228号原告:廖安章,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
被告:深圳市百惠祥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裕安二路**德冠廷604。
法定代表人:樊海鸽被告:樊海鸽,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廖安章与被告深圳市百惠祥科技有限公司、樊海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6××××.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安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安章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