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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迪庆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3231号之一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迪庆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迪庆电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3231号之一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迪庆电子经营部,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经营者甘胜忠。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迪庆电子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2,300元,应退回人民币2,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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