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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怀蓉士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4623号之二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怀蓉士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怀蓉士多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4623号之二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王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钰,广东卓建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怀蓉士多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新发一路**新发一路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6。

经营者陈晓蓉。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其余部分本院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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