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30657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东,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禕辰,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洪乾,男,199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
2019年8月1日,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陈 珊人民陪审员 何灵琍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