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玲,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红岛经济区福汇多超市,住,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红岛街道观涛社区耕海路/div> 经营者:韩晓霞。
被执行人:韩晓霞,女,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岛经济区福汇多超市、韩晓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9日作出的(2016)鲁02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134元,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韩晓霞名下存款4184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向申请人发放案款4000元、退还诉讼费134元,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