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辖终8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鹏文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办事处火焰社区********。
法定代表人:彭志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
法定代表人:蓝雪,董事长。
上诉人长沙鹏文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5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鹏文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侵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次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长沙市雨花区,故应当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被告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地虽然均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但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不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能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
故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