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676号 原告:黄宏强,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五泰工艺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尚经工业区。
经营者:项秀萍,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黄宏强与被告义乌市五泰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黄宏强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义乌市五泰工艺品厂赔偿黄宏强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8月6日,原告黄宏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宏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宏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宏强负担。
原告胡正宇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